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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鐘搞懂 | 境外電商交易扣繳報帳 | 詠雋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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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境外電商?

「境外電商營業人」定義: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營跨境電子商務,為我國消費者提供電商服務(即銷售電子勞務),並直接向我國境內自然人消費者收取服務費用(營業稅法第2-1條、第6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1條、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第1條)。詠雋稅務指出,所謂境外電商:說的白話一點,就是像Apple,facebook,以及底下這些常見的國外機構所提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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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境外電商有哪些:

常見的境外電商整理如上表,提供參考

詳細的境外電商名冊:

常見的境外電商可以參考狸小路稅務悄悄話所製作的表格,如果擔心自已公司可能與境外電商交易,想瞭解更詳細的部分,建議參考國稅局的名冊


什麼是境外稅?

大部分境外雲端服務商有納稅義務

在了解跟國外廠商或機構刷卡購買這些服務需不需要繳稅之前,必須先了解境外雲端服務商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納稅義務。

根據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若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必須向我國政府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上述這些公司,目前在台灣沒有設立公司(屬外國企業),政府無法向這些外國企業單位徵稅,因此就需要改由消費者幫這些國外企業代為繳稅了。

也就是說,外國企業服務商,當他們販售產品或服務給中華民國個人或公司,他們就有為這些來源所得納稅的義務。

※依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什麼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詳細法規可參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制度」。


直接跟購買會有「扣繳」產生的境外稅

雖然境外公司有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向中華民國政府納稅的義務,但是,根據所得稅法第二條的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所謂扣繳,是指買方在購買國外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時,在付款時需先扣除稅金繳納給國稅局,剩餘的金額才能付款給賣方。

簡單的說,如果公司或自已在產生上述的這些交易服務時是用刷卡的話,除了必需支付給外國企業該服務的費用之外,還會額外需要自行向國家申報的境外稅哦。

因為在實際上,大多數的境外公司都會要求「買方」自行處理稅務問題,所以如果您有購買境外公司的服務,很有可能就要替境外公司扣繳並自行負擔這筆稅費。

需要扣繳嗎?

(只想瞭解如何申報,可以參考臉書廣告申報的專文。)

至於要不要扣繳,可以參閱國稅局境外電商的名單,此外有關於扣繳的相關規定整理如下:

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如欲按稅法規定處理,如何扣繳?

原則:給付扣繳20%稅款,並且於10日內報繳。

公司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應注意,如果給付對象是非境內居住者或境外公司,應在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並完成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表示,這項規定與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的情況不同,導致不少公司疏忽,應特別留意。

一般而言,公司給付應辦理扣繳所得給境內居住者時,應在給付日的下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在隔年的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例如2020年8月10日給付,應在9月10日前繳納所代扣稅款,並在2021年1月31日前申報扣繳憑單即可。不過若給付對象是非境內居住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例如境外電商),規定就不一樣了,必須是在代扣稅款日起算十日內繳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轄內甲公司,在2020年4月27日給付境外公司權利金共126萬元,依據適用扣繳率20%代扣稅款,並在期限內向國庫繳清,但甲公司忽略了扣繳憑單申報,以為只要在隔年1月底前申報即可,因此拖到了2021年1月25日才補報,結果被國稅局處罰。

官員表示,有不少公司支付應辦理扣繳所得給員工時,雖記得辦理扣繳,卻忘了檢視員工是否具居住者身分,導致適用錯誤的扣繳率或疏忽扣繳憑單申報期限,應特別留意。依稅法規定,「居住者」是指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或是雖無住所,但同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滿183天,都可具居住者身分,否則就是稅法上的「非居住者」。

除了給付員工,若公司給付給國外公司或境外電商,也要記得在給付時扣繳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報、繳期限同樣也是給付日起十日內。
如今境外電商愈來愈多,許多公司也常透過線上訂房網站為員工安排出差,若是透過境外電商訂房,支付房費時也要先扣除境外電商營所稅,並在十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例外:參照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准名單。如:臉書:為6%

國內業者向境外電商採購服務時,給付款項將會面臨扣繳稅款的問題。若提供服務的境外電商已申請核定利潤率課稅,國內業者可以依據利潤率、境內貢獻度等大幅減輕扣繳額度。故未請境外電商提供核准公文或核准函者,一律按20%扣繳)

然而包含Amazon、Apple、Airbnb、Dropbox、Facebook等知名境外電商在內,都已經申請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課稅,2017年至今陸續共有39家境外電商已申請適用,國內業者作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會大幅降低,改依「給付總額×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計算。

如果對於公司臉書投放廣告報帳與扣繳計算報稅有想瞭解的朋友,也可以閱讀我們之前分享過的: 臉書廣告申報的專文,以解決您的問題喔!

Invioce 如何報帳?

Invioce不是國內發票,無法直接列為營業費用

在這邊狸小路稅務悄悄話要特別提醒一下,購買國外服務所產生的Invoice,無法像台灣公司用的三聯式發票一樣含有稅費,雖然有可能有提供「可以打統編」或「公司名稱」的功能,但它充其量只能夠算是「購買證明」

如果直接將它列為營業費用來申報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話,若是未來公司被國稅局查帳時,國稅局將針對公司申報的損益表內的每一個數字是否都符合稅法規定;而當報表內有這類型的支出被查帳時,國稅局通常會要求看扣繳記錄,提不出扣繳記錄的話就會被裁罰。

如果未依規定扣繳就直接列為營業費用申報,被國稅局查核到的機率更高,屆時被裁罰的風險更大,因為公司通常會刷卡或透過PAYPAEL支付,這些金流或電子支付平台會定期提供數據給國稅局的資料庫。

未扣稅款罰則-未被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處罰

因此如果公司有這些服務產生時,要嘛就找經紀商處理,由經紀商處取得發票,或是透過扣繳的程序,完成該扣繳的義務,以降低公司的稅務風險囉。

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時,除了限定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外,還要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如果仍沒有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時,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

但如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而且已經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的話,免予處罰。(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


小結:

詠雋稅務在此提醒經營公司的企業老闆們,必須要建立一個觀念:個人發生交易未取得單據,與公司發生交易未取得單據的結果,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如果是個人未取得單據,最多損失的是發票對獎的機會,或是綜所稅申報時的抵扣資格,但公司則不同。

公司,無論是商號或是有限公司都一樣,發生任何交易都應該取得有公司抬頭的收據、發票才能夠報帳,甚至於抵扣報稅,否則還必須盡扣繳義務後,才能報帳。

除此之外,公司的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公司的老闆-負責人,還必需要格外特別小心:沒有經過扣繳的單據,不論是與個人交易、或是與國外做交易所取得的任何單據,都不能報帳,既損失了5%營業稅扣抵的機會,亦會損失20%的營所稅費用列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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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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