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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申報 |公司申報營業稅常見10地雷,趕緊更正!竹北記帳士

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內容目錄

一、前言

創業開公司或開店做生意的規模較大時,必須使用統一發票的時候,會面臨到三種租稅:一是營業稅,一是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是綜合所得稅。

一般我們常常在講的營業稅,其實都是在講「加值型營業稅」,非加值型比較少見,而與營業稅計算習習相關的,就是必須知道「拿到多少發票」與「開出多少發票」的觀念。

由於適逢最近營業稅申報,就先跟大家分享這有關營業稅申報常見的錯誤態樣,等報完稅之後,比較有時間,我們會再後面陸陸續跟大家分享有關於營業稅與401表的關係,並跟大家說明401表除了運用在稅務上之外,還如何有效爭取銀行融資,供企業營運週轉。

 (一)新設立且已開始營業並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惟營業人往往誤認無銷售額即無須申報,致被加徵滯、怠報金。

沒開發票=不用報稅?
錯,答案是:仍要報稅。

曾經有為了節省設立費而自辦登記的客戶,並不知道設立並告知國稅局要開始營業後,就必須申報營業稅;由於剛設立完成沒多久,還未出售商品,導致當期沒有收入,也不知道要辦理營業稅申報,最後收到被國稅局處罰3,000的裁罰書,才來找狸小路稅務悄悄話協助處理。


 (二)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或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這種情況比較經常會發生在使用收銀機發票的餐廳或是飲料店,因為店裡操作收銀機的人員,可能因為疏忽而導致未仔細看清楚發票的使用月份,直接續用或誤裝,導致發票產生誤用或提前使用的情況。

老實說,如果遇到了這種情況:有請事務所處理帳務的,務必告知事務所,請事務所協助你,是最快解決的;最怕的是沒告訴事務所,或不知道要知告事務所,這一點比較麻煩。

至於如何避免「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或提前使用統一發票」的情況產生呢?

  1. 假設開給一般消費者的,通常開立後多半無法找回來,只能向國稅局報備,而且萬一中獎了,還要賠,很是得不償失的。
  2. 月底前,先安排好更換發票的人員,到時候月初指定專人操作,並且更換發票前確認捲數,盒數,再裝在收銀機上,裝上後核對看有沒有錯誤再開。
  3. 更換下來的舊期(前期)發票,有專門的地方放置,最好與其他的憑證放在一起,到時候一併交給處理帳務的事務所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商號來電詢問,109年1月1日銷貨時,因店員忘記更換當期收銀機統一發票,致仍開立108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發票無法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高雄國稅局1100218新聞稿)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營業人銷售貨物時,發現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誤用108年11-12月發票起訖號碼之金額及張數,並將其銷售額併入109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逢單月月初時,務必留意是否已更換當期統一發票,如有不小心誤用前期發票,請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違章受罰。


 (三)總分支機構間領用之統一發票誤以為可以相互調借使用。

(台北國稅局 1080916 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有發現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相互誤用或借用統一發票之情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得處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其各自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如經查得有互換或借用情事者,得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惟考量此類案件多導因於作業疏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及第24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予處罰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誤將統一發票轉供其分公司使用,就其是否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分述處罰情形如下:

(一)已自動報備:一年內經第1次及第2次查獲,免予處罰;第3次以上者,處3,000元罰鍰。
(二)未自動報備:一年經第1次查獲,處3,000元罰鍰;第2次以上,處6,000元罰鍰。

(四)誤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或將得扣抵進項憑證重複扣抵,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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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虛報進項稅額:這邊要特別說明一下,經常有中小企業的創業者,或者老闆負責人覺得購置家電、百貨量販店、或甚至裝潢這種費用拿到屬於私人消費性質的發票,想要拿來做為營業稅申報扣抵用,有時候不是事務所擱下來故意找麻煩不給你申報扣抵,而是如果不能扣抵的發票扣抵了,會有罰則。

關於重覆扣抵進項:現在政府推行電子發票,有些公司因為與園區、蝦皮平台、公用事業等等有業務上的往來,會收到對方開立的電子發票,建議在公司如果是自行申報營業稅的話,必須更要注意,不然重覆扣抵一樣會有相關的罰則。

(中區國稅局1090813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時,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所稱「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乙公司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5,000元,經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按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適用上開減免處罰標準之免罰規定,復查結果未獲變更。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及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項憑證,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營業人倘持他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所發生錯誤,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五)申報書之留抵稅額相關欄位漏未填寫或計算錯誤(例如與上期金額不符或誤將獨資商號變更前負責人累積留抵稅額轉入變更後負責人)。

  • 獨資變更負責人的情形較易發生。
  • 申報營業稅前有確實核對申報書可避免此種情況。

(六)將不可列入零稅率銷售額項目(例如出口無償之禮物)誤報適用零稅率,產生異常。


(七)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漏未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北區國稅局 1081030 新聞稿)

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進、出口貨物發生退貨時,營業稅應如何申報之問題,該局特別將經由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之相關規定及申報方式整理如附表。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應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另營業人進口貨物且按「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之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於申報當期(月)營業稅時一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該進口貨物如有向海關申報退運出口,並取得退還之營業稅額時,則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會依海關通關資料進行交查,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海關退稅資料導致虛報進項稅額,將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同場加映:

企業若有外銷貨物經退回整修後再復運出口,非屬外銷退回,不得列為營業收入減項


(八)兼營營業人未申請放棄適用免稅,銷售免稅貨物(如生鮮蔬菜、水果)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台北國稅局 1080123 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詢問,進口生鮮水產品有經海關代徵營業稅,銷售時是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之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倘營業人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應稅統一發票雖於開立當期申報應稅銷售額,惟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仍應將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甲公司經營生鮮水產品批發,未申請放棄免徵營業稅,107年除了向漁民購買漁獲,也有進口大閘蟹,公司向漁民購買的漁獲免營業稅,銷售時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銷售進口大閘蟹時,因為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就依銷售額50萬元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額50萬元雖於開立當期已申報營業稅,但在申報107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放棄免稅,如未經申請誤開應稅統一發票,亦未將誤開立之應稅發票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不得扣抵比例者,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九)年度結束時,營業人漏未將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

 (財政部1081114 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包括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現金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配股,及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收入等,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之股票股利。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營業人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之股利收入,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按面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至營業人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無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又如被投資公司股東會通過股利分配與實際發放股利之年度不同,亦即股利憑單之所得歸屬年度與給付股利之年度不同時,則應於收到股利年度申報免稅銷售額。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漏未將投資國內、國外有價證券取得之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及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請營業人儘速檢視,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十)兼營投資營業人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應免辦理調整,應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惟屢有營業人提前於當年度申報調整。


小結:以上是整理的十大常見的營業稅申報錯誤樣態。

尤其是第一項的公司(行號)剛成立,沒有申報營業稅,更是時常聽到新創朋友因各種原而被國稅局處罰。事實上公司(行號)在辦理完稅籍登記之後,不管是有營業收入或尚未有營業收入,都要進行申報營業稅的動作,特別要提醒自行申報的創業朋友,千萬別漏掉這一項,要不然省下給事務所的記帳費用,就繳給國稅局上貢國庫囉。

話說回來,建議公司(商行/企業社)從營運初期就要開始建立基本的稅務及財務觀念,特別是一人企業或一人公司,雖然在業務未大量成長之前不需要設置專業會計人員。

但稅務申報涉及較多的專業判斷,若委託事務所協助記帳報稅工作,不僅可以避免不必要罰款的稅務風險之外,有專業的帳務處理工作,且有對於稅法較熟稔的諮詢對象,不失是個好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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