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先前我們提到過,創業開公司或開店做生意規模較大的商行,必須使用統一發票的時候,會面臨到三種租稅:一是營業稅,一是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是綜合所得稅。
前面在這裡與大家分享過「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今天要來跟大家分享一下有關於公司所得稅,也就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以下為國稅局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0年5月1日開始辦理,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稅,該局整理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違失,以免日後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整理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態樣說明如下:
一、營業收入:
(一)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營業成本:
(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原(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轉列存貨,致虛增營業成本。
三、營業費用: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支出、伙食費、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三)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一)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延伸閱讀:公司的錢,可以借給股東(負責人)嗎?) (二)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出售利益應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應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五、未分配盈餘: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注意有關實質投資範圍,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二)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三)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房屋及土地時,漏未填報申報書表並據以計算課稅所得額。
(二)營利事業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三)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申報或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四)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注意查對申報扣抵各筆境外所得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及是否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計算扣抵稅額之限額。
以上是整理的六大常見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
公司或被核定使用發票的行號設立之後,在平時除了要申報營業稅之外,更必須要記帳,以應對國稅局的查核;過去稅務申報都是人工申報,現在雖然透過電子申報較為方便,但由於政府部門也電子化了,因此建構了資料庫,每年更針對申報書做相關的欄位勾稽與調整。
簡單的說,如果對稅法的規範不夠瞭解,很容易因為疏漏而漏報應該申報的收入,比方說前述所講到的退稅、或是保險給付,或是政府的補助款等等的情形。
結語:
一般人很容易因為領到這些補助,而因此忽略了它們屬於「所得」的一部分,因此而漏報,因此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最好是交由專業的會計人士處理,或是請對稅法熟稔的專業人士協助,以完成申報,這樣不僅可以避免申報錯誤或是漏報的可能性,也可以降低被國稅局查稅的風險。
委託事務所協助記帳報稅工作,不僅可以避免不必要罰款的稅務風險之外,有專業的帳務處理工作,且有對於稅法較熟稔的諮詢對象,不失是個好選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