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粉絲來詢問我們:「在網路上賣東西,沒有申請營業登記會怎樣嗎?」近幾年科技進步,愈來愈多人利用餘閒經營網路拍賣,或幫人代購商品,不僅賺進零用錢,也增加了另份收入,由於這種商業模式屬於新興產業;在經營網拍或利用網拍創業之前,不妨先來瞭解網拍創業的遊戲規則吧!
因為屬於財政部稽核組智慧選案的必選項目,再加上金流鐵証如山,說是稅務員衝業績時的高CP值大補丹也不過份。因此若是您屬於網拍或代購創業的企業CEO,不妨花點時間瞭解一下瞭解相關的法律規範,這樣不僅可以心安理得的經營網拍,更不用怕稅捐單位來騷擾。
一、成本認定:
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貨成本認列,須要有進項發票或是海關稅單,才能認列成本。而這類型的案件,通常都會透過所謂的私人集運,用快遞的方式進口;講的直接一點,就是認為透過這樣的模式可以省掉關稅、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的營業稅。
基本上如果是自用,無可厚非,但如果依這種方式來認為可以創業或有經營小生意,都是錯誤的理解。原因在於,基本上由於這種方式進口貨物,都是沒有申報簡易報關,所以原則上無法列入成本這是第一件事情,倘使你是有開公司在經營企業的老闆,就會知道沒有成本是件多可怕的事情。
(一)進貨還有進口原料皆無取得憑證,則無營業稅之進項稅額可扣抵。
- 所稱原始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規定,係指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之進貨及進料,如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 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 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免予處罰。交易相對人涉嫌違章部分,則並應依法辦理。
(二)營利事業進貨及進料之購進成本計算:
- 營利事業之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
- 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以及因取得並為了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 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上述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罰。
二、補稅與處罰:
講很多次的爛梗,某些國稅局是利用資料庫來瞭解金流,比方說現在很夯的洗錢防制法;民營銀行與官股體系的銀行最大的不同就是勇於求新求變,因此自是較為吸引個體戶,不管是潮功能還是潮便利上,但民營的銀行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自然利潤的來源出自於業績,不管是什麼樣的業績。
當然,對於洗錢防制法衝業績時,這些民營銀行也是貢獻大佬,因此對於網拍、代購這樣類型的個體戶來說,此類型的帳戶都是警示帳戶,高風險洗錢帳戶,當然要通報給總行。
總行收到了這些分行提報的帳戶之後並不一不會馬上通報,但這些資料會流到稅務單位的資料庫裡,隨著光陰似箭的時光經過,就會變成可疑數據,通報給調查局。
當然調查局瞭解過後,或許會推斷發現這不是洗錢,只是有逃漏逃稅的可能性,因此而轉移送到國稅局稽核組;當然除此之外,網拍代購案件也可能是被同業或消費者檢舉的,不過現在許多上新聞的許多被查獲的案例,都是被國稅局掌握金流導致曝光,這類型的案件,通常多半是一翻兩瞪眼。
(一)網拍:
恭喜你,平台多半會提供帳號剛註冊到國稅局調查日前的所有交易的數據。
(二)代購:
恭喜你,通常你無法解釋銀行存款裏多達數百或上千筆的存入匯款金額,更無法舉證哪些人買的,特別是自已以為幫別人訂,或代買不留下任何訂購紀錄國稅局就查不到的聰明人。
最終這些情況,在面對國稅局查獲時,免不了要面對「被補稅」以及「被罰款」的命運,而且網路代購被抓到,通常都是被國稅局已經掌握到實際證據,因此補稅+罰鍰(通常是1倍)是無法避免的,就像是闖紅燈的現行犯,幾乎沒辦法跟國稅局談價的空間。
三、國稅局的主張:
舉例來說:假設依據銀行存摺明細計算收入經營代購的WA小姐收入約為1200萬左右,但1200萬有可能是WA小姐的生活費或私人借貸等等的情況。放心,國稅局一定會請你舉證,哪一筆是借款?哪一筆是生活費?哪一筆不是代買。
等WA小姐 全部舉證完之後,國稅局會把剩下的筆數全部合計去估算,保證一定會超過正常的帳戶存入匯入情況,這時稅局只要把它們估算合計之後,就得到一個金額叫1000萬,事後才用這1000萬去計算補稅與裁罰。
補完稅之後,如果繼續經營,必須要辦營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而且要按期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
四、現行法令規範:
(一)現行在網路上規範
1.每月銷售貨物銷售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依規定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2.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者,須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已達標準未辦理營業登記,經查獲的罰則如下:
A.月營收20萬以下(小規模營業人) 開罰1%
B.超過20萬以上開罰5%
3.倍率是個謎,最高是5倍,通常是1倍,也可能因為營業人態度不夠誠懇而是1.5倍的。
(二)平平經營網拍/代購,溫拿與魯蛇的區別:
WA2000小姐經營日本商品銷售,2年營業額660萬,而古蘭先生經營歐洲商品銷售,成立古蘭企業社,2年也營業額660萬;假設兩個人的進貨成本都是280萬,WA小姐因為沒辦登記,被查獲時可能計算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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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所得稅法第45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7條、第42條、第44條)
-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 (所得稅法第27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
- (財政部84.8.9台財稅第841640632號函)
免責聲明:上述提供說明及分析,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如遇未來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文並無義務通知上述之改變。